站内消息:
协会公告
财务管理师“一试两证”考试通知
2014-09-12 来源: 本站原创
1、一级财务管理师“一试两证
(1)综合评审(口头答辩)
2014年9月20日 上午8:30-12:00
下午13:00-17:00
(上午签到时间:8:15- 8:30;下午签到时间:12:45-13:00,所有答辩学员在309教室集中,宣读答辩规则,答辩开始后,按顺序答辩,其他考生在309教室等候答辩)
(2) 笔试考试
2014年9月21日
1. 理论考试:08:30--11:30
2. 技能考试:13:00--16:00
(3)具体考场
2014年9月20日综合评审教室:305、306、307
2014年9月21日理论笔试教室:308、309、410、411、501、509、402
2014年9月21日技能笔试教室:308、309、410、411、501
2、二级财务管理师“一试两证”
(1)笔试考试
2014年9月21日
1. 理论考试:08:30--11:30
2. 技能考试:13:00--16:00
3. 综合评审(笔试答辩):16:30-18:00
(2)具体考场
2014年9月21日理论笔试教室:203
2014年9月21日技能笔试教室:203
2014年9月21日综合评审教室:203
3、考试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22号F栋(广东省南方电力职业技术学院)
4、准考证领取:
一、二级会计(财务管理师)准考证请于2014年9月15-19日到广州越秀区建设大马路3号省委党校大厦4楼4H室领取(020-8522 5980 谢老师)
5、注意事项:
1.请考生领取到准考证后,仔细核对自己的姓名与身份证待信息,如有误,如发现个人信息有误,请复印准考证与身份证,并及时告知监考老师登记更正。
2.请参加理论、技能,综合评审(书面答辩与口头答辩考试)的考生,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,该2个证件的原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
3.附页为考试规则及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,请大家仔细阅读并准备好考试需带物品(如2B铅笔、橡皮、蓝色或黑色签字笔以及普通计算器等)
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
考务部
2014年9月12日
附件1
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
一、考生须在开考前30 分钟凭身份证 (居民凭身份证(任何其他证件无效)、军人凭军官证、外籍人士凭外国护照)和准考证进场,对号入座。入座后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。
二、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。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内,考生不得交卷。(上机考试的,考试结束前不限制交卷。)
三、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(如钢笔、中性笔、2B 铅笔、橡皮、墨水、三角板等)外,任何书籍、资料、纸张、带存储或通迅功能的电子仪器(如手机、笔记本、U 盘、手提电脑等)不准带入考场。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,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。考试期间,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,且手机应处
于关闭状态。
四、进入考场后,必须遵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。考试过程中保持考场安静。交卷后,请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论。
五、考生答题一律用蓝(黑)色钢笔(中性笔)书写(填涂答题卡除外)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。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;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标记。
六、采用答题卡答卷时,考生需用自备2B 铅笔填涂答案在答题卡上,划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。
七、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、字迹模糊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问题,可举手向考评员(监考员)询问,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。
八、自尊、自爱,严格遵守考场纪律。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、东张西望,不准传递、夹带、换卷。对于违反纪律的将按《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》进行处理。造成机房设备损坏的,按价赔偿。
九、考试时间终了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待监考人员回收、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。不准将试卷、草稿等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。
附件2
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(试行)
一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及批评教育。累计达到3次的,取消当科考试成绩。
1.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放置的;
2.考试未开始提前答题的;
3.考试结束后仍然继续答题的;
4.考试开始后,未在下发的考试资料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的;
5.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。
6.有交头接耳、东张西望等异常动作的;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科考试成绩。
1.不按指定的考场座位号入座应试的;
2.有旁窥、互打暗号、交流答案等行为的;
3.以任何形式携带、夹带或抄摘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;
4.接传答卷(答案)、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
5.在答卷中做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;
6.在考试过程中携带移动电话等带储存或通讯功能的工具的;
7.考试结束后未上交草稿纸的;
8.准考证上有任何标记或其他文字、图形的;
9.有其他舞弊行为的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次所有科目的成绩及考试资格。情况特别严重的,提请有关单位处理或处分。
1.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;
2.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;
3.威胁、贿赂、公然侮辱、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
4.伪造证件、证明等报考资料以取得考试资格的。
5.由他人代考(替考)及代(替)他人考试的;
6.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;
7.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。